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执7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黄彬棠、李深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彬棠,李深红,黄建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彬棠,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李深红,女,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建源,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黄彬棠与被告黄建源、李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黄建源、李深红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彬棠偿还借款人民币223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26.25元。因义务人黄建源,李深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黄彬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社区居民委员会龙洲西路113号碧桂园豪庭九街8座2401室及88号车位房地产登记,分别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176号案及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460号案依法首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待首封案件变现后本案可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有登记车辆,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登记在黄建源名下的汽车三辆(车牌号码分别为:粤X×××××、粤X×××××、粤X×××××),但因车辆流动性较大,未能扣押处理。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26126.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78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执行员  容毓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世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