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刑更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罪犯张雪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雪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2243号罪犯张雪平,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雪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2013年12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止。于2014年5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雪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张雪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雪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