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杨小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900号罪犯杨小杰,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义刑初字第18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小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13日被投入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大连市监狱服刑。2012年5月8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1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不变;2014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14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杨小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获2014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小杰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小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杰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