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4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耿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421号原告耿某某,女,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该村某某号。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该村某某号。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梁某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时,原告耿某某于庭审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耿某某申请撤诉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 晨代审 判员 李扬眉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