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高健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81刑初33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健,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30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6)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健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宇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底,时任简阳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协警的被告人高健因经济紧张,向被害人刘某谎称其能够帮助刘某不通过考试直接办理驾照。刘某因此于2015年1月1日将17000元现金交给了高健,委托其帮忙办理驾照。高健收到刘某交付的现金后,并未为其办理驾照,而是以拖延的方式应付刘某,并承诺于2015年六七月办好。2015年6月后,高健离开四川并更换了手机号码,断绝了与刘某的联系。因无法联系高健,刘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简阳市公安局报案。2015年9月23日,简阳市公安局对高健进行网上追逃。2015年12月12日,乌鲁木齐南站派出所民警将高健挡获。高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退还了所得赃款并取得刘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信息,银行交易明细,通话清单,简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工作说明,劳动合同书、辞职申请,用工终止报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谅解书,高健户籍信息,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诈骗罪。高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高健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高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高健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佟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