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唐莉华与廖明华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莉华,廖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唐莉华,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廖明华,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南泉镇。唐莉华与廖明华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