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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唐莉华与廖明华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莉华,廖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唐莉华,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廖明华,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南泉镇。唐莉华与廖明华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