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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378号原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科锋,乾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宋某负担。审判员  赵旭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