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378号原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科锋,乾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宋某负担。审判员 赵旭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