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郑春与张力杰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2执7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张某某,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凤 民审判员 王明月审判员 吴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赫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