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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更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罪犯郑曙光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曙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598号罪犯郑曙光,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10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曙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年0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曙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曙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6)承安检意第570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郑曙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曙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毓兰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