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4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徐澈与邢勇,邢书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澈,邢书荣,邢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965号原告:徐澈,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邢书荣,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邢勇,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徐澈与被告邢书荣、邢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原告徐澈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澈撤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徐澈负担。审 判 长 李鲲鹏人民陪审员 彭钦梅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人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