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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陈科申请执行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科,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陈科,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板仓工业园区A2-17。法定代表人钟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科与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其所有的6辆小型汽车不知下落,且其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板仓工业集中区的房屋三套及土地已抵押和查封,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梅审 判 员  范 彦代理审判员  刘原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