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3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贺大风、马勇民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大风,马勇民,刘飞,谷昱,常海全,贾生有,贾怀有,于天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3刑初23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大风,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赵智安,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勇民,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廷选,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飞,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住。因涉嫌赌博于2016年4月27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同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6月3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谷昱,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2015年2月4日因故意伤害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赌博于2016年4月27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铁红,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常海全,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肥乡县,住。因涉嫌赌博于2016年4月27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贾生有,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因涉嫌赌博于2016年4月27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斌,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怀有,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于天运,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庆洲,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大风、马勇民、刘飞、谷昱、常海全、贾生有、贾怀有、于天运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利斌出庭支持公诉,八被告人及被告人贺大风、马勇民、谷昱、贾生有、于天运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大风、马勇民自2016年4月上旬以来十余次利用牌九和百家乐的方式组织赌博并从中渔利,每场参赌人员数十人不等。贺大风租用被告人于天运在黄粱梦镇祝村劳动路20号的住宅作为赌博的场所,安排刘飞负责保管“抽水钱”、记账、联系接送参赌人员、买筹码等工作,安排贾怀有接送参赌人员,安排贾生有负责放哨、做饭,安排常海全负责监督赌场“抽水“工作;谷昱用POS机为参赌人员刷卡取现,并以2%的比例从赌场组织者手中领取好处费,于天运明知赌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房屋提供给赌博组织者作为赌博场所。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八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八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被告人贺大风的辩护人提出,贺大风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马勇民、谷昱、贾生有、于天运的辩护人均提出,马勇民、谷昱、贾生有、于天运均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于天运的辩护人另提出,于天运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人贺大风租用被告人于天运在本市黄粱梦镇祝村劳动路20号的住宅作为赌博场所,购买发牌器、筹码、庄牌、闲牌等赌博用具,伙同被告人马勇民利用牌九和百家乐的方式组织赌博并从中渔利十余次,每场参赌人员二、三十人至五、六十人不等。期间,贺大风安排被告人刘飞负责保管“抽水钱”、记账、联系接送参赌人员、买筹码等工作,安排被告人贾怀有接送参赌人员,安排被告人贾生有负责放哨、做饭,安排被告人谷昱用POS机为参赌人员刷卡取现,并按2%的比例给谷昱好处费。马勇民提供用于百家乐赌博的机顶盒,并安排被告人常海全负责监督赌场“抽水“工作。被告人于天运明知赌博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房屋提供给贺大风等人作为赌博场所,后于2016年5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黄粱梦祝村赌博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查获录像、扣押清单、缴款书、照片等证据证明,黄粱梦祝村赌博现场情况,及公安机关在赌博现场查获POS机、百家乐赌具、牌九赌具,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03876元,由公安机关予以上缴国库。查获的POS机绑定银行账户的信息清单在卷佐证。从刘飞处查获的笔记本,内有部分赌场抽水、借贷、销售筹码的记录。2、证人杨某、甄某、孙某、贾某1、韩某、赵某等40余名参赌人员证明,在黄粱梦祝村一个赌博场所内分别参与百家乐、牌九赌博,被警察当场抓获。贾某1另证,老马和大风在祝村设局玩牌九,大风叫贺大风,老马是外村的。韩某另证,其到祝村的赌局玩了5、6次,赌局的组织者是贺大风和老马,老马是大名口音,贺大风拉老马入股,老马钱不多,贺大风主要让老马拉人来玩、帮助组织赌局、管理工作人员,刘飞跟着贺大风,管抽水的钱。赵某另证,朋友马勇民让到北环监狱,有辆车把其带到监狱北边的一个村子里一户人家,大厅里有三四十人,有很多人围着桌子玩牌,其玩了半个小时,后公安人员来了。吴章军另证,赌局是老马、大风等人开设的,跑腿的叫小飞,抽成的是个年轻人,看门的是一个戴眼镜的人。常浩另证,赌场是大风开的,刘飞是看管底钱的。马贵民另证,赌场是大风和马三组织的,门口有一50多岁戴眼镜的男子。3、证人张某证言,谷昱让其跟他去一个村里赌博,他赢钱就给其1、2百元,2016年4月26日晚10点多,其在车上玩手机,谷昱出来刷过一次POS机。4、证人于某(于天运之子)证言,听其姐姐说有人在其父母家聚赌,2016年4月26日晚10点多,其回父母家,见赌博的人很多,凌晨3点多,公安机关的人来了。5、被告人贺大风供述,2016年4月初,其和马勇民合伙经营赌场,其和于天运谈好后,租用于天运家的房子为赌博场所,马勇民提供一台百家乐机顶盒,发牌器、台布、筹码、庄牌、闲牌都是其去火车站买的,牌九是其让刘飞去买的,其安排姓贾某2开他的别克车到监狱门口接人,谷昱在赌场放的POS刷卡机,谁没有钱了,用卡去他这里刷钱,他给对方现金,他给别人刷5000元钱,其给他100元好处费。贾生有每天开门关门,给参赌的人买方便面、火腿肠、做饭等,一般每天给他200元“喜头”。刘飞给其打下手、背包、保管钱和安排其他人干活,有时负责收钱、给别人发喜头,其每天给他300元-500元不等。老马安排的叫“海全”的负责每把抽水,也起一个替老马监督场上抽了多少钱的作用,“海全”凑够一万元以后会把钱给了刘飞,刘飞把钱装其包里,从这个钱里给大家发“喜头”、做饭,剩下的钱其分三分之二,老马分三分之一,在牌九中谁赢了从中抽取10%的水,每天经营好了其和老马各能赚3000元到7000元不等,经营不好的话赚的钱还不够给大伙发工资、喜头。来赌场里玩的有百分之六七十是冲老马来的,一般冲其来的都是一个村的,还有其的亲戚朋友。以前是推牌九,这两天才上的百家乐,和老马合作20多天,中间停了2、3天,开了有十八、九次的局,平均每场来来往往也就二、三十人,最多的时候有六、七十人。经辨认,贺大风分别指认马勇民与其合伙经营赌场,常海全在赌场负责抽水,贾生有在赌场帮忙,谷昱在赌场放置POS机,贾怀有开别克车负责接人,刘飞参与赌博。被告人马勇民、刘飞、谷昱、常海全、贾生有、贾怀有、于天运分别供述,赌局开设的时间、抽水的方式、各被告人的分工等情节与被告人贺大风供述基本一致。经辨认,马勇民指认常海全负责在赌场监督抽水,贾怀有负责到邯郸监狱门口接人。经辨认,刘飞指认贺大风开设赌局,贾生有在赌场看门、放风,马勇民是与贺大风合伙的“老马”,谷昱在赌场放置POS机,常海全是老马安排在赌场负责抽水,贾怀有开黑色别克车,负责接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大风、马勇民、刘飞、谷昱、常海全、贾怀有、贾生有、于天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贺大风租用场地、购买赌具、安排被告人刘飞、谷昱、贾生有、贾怀有分别负责“抽水”、刷卡、接参赌人员、做饭、放哨等工作,所得盈利和马勇民按2:1比例进行分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勇民提供用于百家乐赌博的机顶盒、安排常海全监督抽水、对盈利进行分成,相对于被告人贺大风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刘飞、常海全、贾生有、贾怀有均系受雇人员,被告人谷昱在现场放置POS机,被告人于天运提供赌博场所,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于天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八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被告人贺大风、马勇民、谷昱、贾生有、于天运的辩护人分别所提上述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本案案情、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分别所具有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大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被告人马勇民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三、被告人刘飞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四、被告人谷昱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五、被告人常海全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六、被告人贾生有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七、被告人贾怀有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于天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牛学英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人民陪审员  李贝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