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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3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翟敏与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敏,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088号申请执行人翟敏。被执行人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工业园杨园区。法定代表人HETERRYZICHEN(何子琛)。申请执行人翟敏与被执行人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翟敏依据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37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翟敏于2016年9月23日以上述仲裁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本院认为,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3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372号仲裁裁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该裁决的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372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国露审判员  苏志鑫审判员  徐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