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申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平舆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小党,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驻新公路500米处)。法定代表人:苏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耀,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