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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6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卡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卡侎科技有限公司,张桂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884号原告沈阳卡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彦国。委托代理人刘维涛。被告张桂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卡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卡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兴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