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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春新、张宸睿与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小于家屯村民组、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新,张宸睿,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小于家屯村民组,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2460号原告张春新。原告张宸睿。法定代理人张春新(原告张宸睿父亲)。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天成,辽宁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小于家屯村民组。第三人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振兴,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张春新、张宸睿与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小于家屯村民组(以下简称村民组)、第三人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因被告村民组目前尚未选定村民组长,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继而无法启动诉讼程序,故原告本次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其可待被告村民组具有代表人后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春新、张宸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本院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洛宜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人民陪审员  孙小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原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