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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财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泰安东岳金源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廖家桥村村民委员会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东岳金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廖家桥村村民委员会,唐太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条,第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424号申请人:泰安东岳金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被申请人: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被申请人: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廖家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被申请人:唐太均,成年,居民。申请人泰安东岳金源物资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申请人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条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年。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 德 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