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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5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与郭会斌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郭会斌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976号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21214Y(1—1)。法定代表人董建筑,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锋,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郭会斌,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与被告郭会斌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国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