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3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辉与陶玫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陶玫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289号原告:王辉,男,汉族。被告:陶玫君,女,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阳关壹佰A座6楼。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陶玫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16.5元。审 判 长 李晓婷人民陪审员 王铁柱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雪荣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博闻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