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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乐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536号被执行人王乐乐,小名小毛,男,1989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执行王乐乐罚金一案,依据本院(2015)卢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乐乐暂无能力履行,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5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