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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执监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希明与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希明,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监126号申请执行人黄希明,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会昌办事处西大街**号。身份证号:4108261947********。被执行人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大定办事处鼓楼老街7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向兵,该公司经理。黄希明申请执行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97号民事调解书由孟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温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孟州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进忠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