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21572号原告:宁波天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薛家村。法定代表人:覃家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昂,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U区161室。法定代表人:陈伟。原告宁波天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途公司)与被告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沃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晓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雀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商品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76,224.73元。事实和理由:双方实际自2014年底建立服务合同关系。2015年,被告以杭州乐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果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商品服务协议,约定由其向原告提供售卖旅行生活商品及相关服务的网站及无限用户端平台等技术服务,并将收取的商品款在扣除服务费及相关费用后支付给原告。实际履行中,其以乐果公司名义向原告付款,但自2015年5月起,改成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双方以原、被告的名义重新签订了一份商品服务协议,即本案所涉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了月结的付款约定,长期拖欠商品款。经双方对账,截止2016年5月底,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商品款251,224.73元及返佣费用25,000元,合计276,224.73元。原告数次催讨均无果,被告拖欠款项未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涉讼。原告宁波天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其诉称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雀沃商品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就2016年度的商品服务合作订立合同关系,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2、对账单一份,证明被告确认结欠原告三个月的商品款及返佣共计276,224.73元。2016年5月的款项在对账单上虽然显示为“待确认”状态,但实际被告已通过签章形式对此进行了确认。该对账单来源系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操作平台,原、被告都可以登陆,原告登陆该平台后导出该数据再让被告签字确认;3、2016年4月14日机打发票一份,证明原告针对对账单上涉及的返佣费用25,000元向被告开具了发票,但被告未支付;4、支付凭证、乐果公司企业工商信息一组,证明原、被告实际在涉案合同前已经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交易过程系被告通过服务平台,在收取的商品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及佣金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原告。2015年5月之前是以乐果公司名义向原告付款,之后以被告名义向原告付款。乐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伟,唯一股东即被告。被告雀沃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确认原告天途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事实。经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1月6日,甲方天途公司,作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拥有售卖旅行生活及相关服务的合法资质,与乙方雀沃公司,作为网站及无限用户端平台的技术提供商,双方签订《雀沃商品服务协议》一份,约定乙方负责将甲方接入以上平台系统。乙方仅为平台技术提供商,不参与用户与甲方的任何交易。旅行生活商品销售技术平台(简称“TBS”系统),即乙方作为平台技术提供商,通过为甲方提供后台管理系统等技术服务,使得甲方通过该后台管理系统,自主地将甲方商品信息、图片和价格等商品的必要相关信息展示在网站及其无线用户端。结算方式:甲方成功售卖商品并经乙方后台验证后,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应及时对账;对账完成后,乙方应将相应款项及时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对账不一致的,以乙方后台系统数据为准。结算规则:1、订单进结算的条件为已使用订单。2、甲乙双方事先约定,结算采用月结方式(月结:每月1至5日完成核对上月的账款,双方确认账单核对无误后,若乙方对甲方销售的商品有补贴,则甲方按系统提示金额开具发票快递给乙方,乙方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相应款项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3、商品结算的计算方式:结算金额=(订单总金额-商户补贴金额)*(1-服务费率)(各商品类型服务费率参见附件)。4、乙方向甲方结算的款项为扣除乙方服务费的剩余款项,乙方会向甲方提供相应服务费发票,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手续费均由乙方承担,所有取消订单都不收服务费。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协议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6年4月14日,天途公司向雀沃公司开具发票一份,内容为返佣25,000元。此后,天途公司向雀沃公司提供对账单一份,具体内容如下:对账单号10982,账期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出账日期2016年5月1日,结算类型月结,总订单金额51,971元,平台优惠券431元,商户优惠券50元,总佣金1,557.63元,本期应付款50,363.37元,订单数76,账单状态待付款;对账单号9964,账期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出账日期2016年3月3日,结算类型月结,总订单金额266,436元,平台优惠券3,526元,商户优惠券540元,总佣金7,791.66元,本期应付款258,104.34元,订单数399,账单状态待付款;对账单号11671,账期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出账日期2016年6月1日,结算类型月结,总订单金额888元,平台优惠券5元,总佣金26.64元,本期应付款861.36元,订单数2,账单状态待确认;2016年4月18日,返佣25,000元;账单9964于2016年4月25日支付过58,104.34元;账单11671现在是“待确认”状态,具体金额以双方对账单为准,支付前收到天途公司开具的补贴费发票;6月份新出账单按照账单金额支付;合计总金额276,224.73元。上述对账单尾部由雀沃公司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陈伟签字确认。此外,在上述《雀沃商品服务协议》之前曾由乐果公司向天途公司提供旅行生活商品销售技术平台服务,并由乐果公司向天途公司支付扣除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之后的剩余款项,自2015年5月起,变为由雀沃公司向天途公司付款。经查明,乐果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8日,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伟,股东为雀沃公司。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雀沃商品服务协议》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被告理应按约将通过服务平台收取的金额中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原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现经双方对账被告对结欠原告的款项做了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雀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天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76,224.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1.68元,由被告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宁波天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汤晓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