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曾继鹏与苏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继鹏,苏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3民初1516号原告:曾继鹏,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苏红霞,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景泰县。原告曾继鹏与被告苏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继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红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苏红霞偿还两笔借款共计1369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2日,被告苏红霞向原告提出借款,其中上午借款86900元,约定期限1年;下午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被告分别出具了借条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推拖未付。被告苏红霞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2张。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2日,被告苏红霞对与原告曾继鹏之前的借款结算后出具借条,载明借到曾继鹏86900元,约定一年还清;当日,被告苏红霞再次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到曾继鹏5万元,按8月15日还清。借款后,被告苏红霞已经支付利息9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曾继鹏与被告苏红霞之间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原告曾继鹏在庭审中认为,双方虽口头约定利息,且被告实际已支付部分利息,现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放弃利息请求。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苏红霞借款后,未于约定期限按时偿还,已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苏红霞对涉案借款应承担继续偿还义务。被告苏红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交答辩意见,是对其在庭审中享有的质证权、抗辩权的放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曾继鹏借款136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曾继鹏负担81元,被告苏红霞负担15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