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8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社会、广东众合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社会,广东众合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8089号申请执行人刘社会,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广东众合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夏社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10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东众合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580809.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函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