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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志刚与被执行人张玉生、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刚,张玉生,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4执27号申请执行人吕志刚,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张玉生,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被执行人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宪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吕志刚申请执行张玉生、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野审判员 :梁义清审判员 :郭庆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明 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