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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与潮阳市顺雄贸易发展公司,潮阳市顺雄贸易发展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潮阳市顺雄贸易发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671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航。被执行人:潮阳市顺雄贸易发展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海门。法定代表人:刘木水。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与潮阳市顺雄贸易发展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潮阳市顺雄贸易发展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8.7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3256元由被执行人潮阳市顺雄贸易发展公司负担。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主动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潮阳市顺雄贸易发展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8.7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256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潮阳市顺雄贸易发展公司已歇业,本院依法向金融和辖区内的工商、房管、国土、车管等相关部门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潮阳市顺雄贸易发展公司已歇业,且经查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05执6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创审 判 员  姚松辉代理审判员  姚启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