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特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仁年与刘志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强,李仁年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特371号申请人:刘志强。申请人:李仁年,1966年1月2日。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申请人李仁年、刘志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仁年、刘志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23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志强于2016年9月23日赔偿李仁年误工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物损等共计600元整(已赔付);医药费(凭票,已赔付);二、双方言明无其他争议,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松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慧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