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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孔德建、沧州鑫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建,沧州鑫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孔德建,男,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沧州鑫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汪家铺乡高庄子村114号,联系方式1500221****。法定代表人:高伟。孔德建申请沧州鑫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民初字第0128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孔德建于2016-9-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民初字第0128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殿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