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红转与被执行人高香玲、李俊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转,高香玲,李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转,女,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闻喜县桐城镇。被执行人高香玲,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闻喜县桐城镇。被执行人李俊龙,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闻喜县桐城镇。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转与被执行人高香玲、李俊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高香玲、李俊龙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立明代理审判员 马 伟代理审判���张建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