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仪、谭莉与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王均、丁素英、王为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仪,谭莉,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王均,丁素英,王为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仪,男,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谭莉,女,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资阳市雁江区雁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三段矮子桥6幢1号至17号。负责人:周和平,行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均,男,汉族,村民,住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丁素英,女,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为超,男,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再审申请人刘仪、谭莉因与被申请人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王均、丁素英、王为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刘仪、谭莉因被申请人王均已经主动偿还了本案借款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仪、谭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仪、谭莉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谢祥华审判员 曾 理审判员 王永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