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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38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贾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9月1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