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瑞生与林海森、陈碧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生,林海森,陈碧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409号原告:林瑞生,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海森,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碧珠,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瑞生与被告林海森、陈碧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瑞生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瑞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林瑞生负担。审判员 李培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熹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