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尤与姚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尤,姚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李尤,男,生于1987年12月24日,汉族,个体户,四川省大英县人,现住剑阁县。被执行人:姚铭,男,生于1977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尤与被执行人姚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尤依据(2015)剑阁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4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姚铭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徐永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