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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0303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军与蚌埠雅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蚌埠雅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720号原告:朱军,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蚌埠经济开发区朱军家具馆经营者,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正杰,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雅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宝龙城市。法定代表人:陈宏伟,经理。被告: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法定代表人:许,董事长。原告朱军与被告蚌埠雅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朱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