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48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新型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师旭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法定代表人:汤世贤,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现位于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VS2090A立式加工中心进行有偿维修;二、被执行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案件受理费7383元、保全费1000元、鉴定费1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75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78383元,缴纳执行费1075元,现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请求(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4执48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