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忠与孟和扎嘎拉、哈斯图雅、格毕扎木苏、额尔敦宝力民间借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孟和扎嘎拉,哈斯图雅,格毕扎木苏,额尔敦宝力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陈忠,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孟和扎嘎拉,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哈斯图雅,女,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格毕扎木苏,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额尔敦宝力高,男,蒙古族,牧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陈忠与孟和扎嘎拉、哈斯图雅、格毕扎木苏、额尔敦宝力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58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广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青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