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4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崔焕永与林晓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焕永,林晓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694号原告:崔焕永,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林晓光,现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林顺德,现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系林晓光之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258号。负责人:申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原丽娜,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焕永诉被告林晓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焕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73.00元,减半收取1936.50元,由原告崔焕永负担。审 判 长 郑洪波人民陪审员 李 卫人民陪审员 崔玖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