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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6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686号原告:袁某某,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胡海军,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翟安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