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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00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厦门帝翔建材有限公司与侯芝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帝翔建材有限公司,侯芝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005号之四原告:厦门帝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代科红。被告:侯芝娟,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林,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帝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芝娟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厦门帝翔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帝翔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厦门帝翔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厦门帝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冯 军人民陪审员  谢焕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