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5民初6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明仲与王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仲,王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5民初6577号原告:张明仲,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被告:王冲,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张明仲与被告王冲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明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16年2月1日被告称能给原告办理贷款,原告当时承包工程急需资金,就轻信了被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陆续给被告现金及支付宝转账共计12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被告办理贷款事宜,被告承认不能办理,并称愿将12000元返还原告,但现在无资金偿还,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在2016年4月8日偿还上述借款,且在借据上签名捺印。被告逾期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付,原告因此起诉。被告王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7日被告王冲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主要内容是:今王冲欠张明仲壹万贰仟万整(12000元)并承诺在2016年4月8日还清。庭审中,原告自述双方债务形成的过程是:原、被告相识。2016年2月原告因承包建筑工程需要贷款,被告称可以代为办理贷款事宜,双方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贷款300000元,手续费3180元,原告给付被告现金380元,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2800元。因办理贷款需要,原告将自有的四张信用卡交给被告,后被告在原告的信用卡上共支取6000元,原告知道后被告称支取6000元是用于被告自用,并承诺尽快偿还,但至信用卡还款日前并未偿还,原告将信用卡挂失,补办新卡,并自己偿还了6000元。后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从原告的支付宝中支取2800元,原告知道后被告称支错了,并承诺次日偿还,但逾期并未偿还。后被告称不能办理贷款,双方于2016年3月27日对账,被告共欠原告11800元,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被告逾期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载明了欠款的数额以及偿还还款的期限,并在欠据上签名、捺印,足以证明被告对该笔债务的认可,故被告应如约偿还,被告逾期属于违约,应继续承担偿还责任。虽然原告提交的欠据中载明的是“今王冲欠张明仲壹万贰仟万整”,但其后明确注明“12000元”,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欠款数额为11800元,故本院确认欠据中“壹万贰仟万整”属于笔误,被告欠付原告的数额是118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反驳,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冲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明仲人民币11800元。被告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王冲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曹晓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杨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