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2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700号之一被执行人:李伟。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李伟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伟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除已被本院采取划拨措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百六十八元外,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伟未向本院申报其名下财产,也未自觉向本院缴纳剩余罚金,本案现已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八百六十八元,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一百三十二元及申请执行费五十元。鉴于被执行人李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4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并处李伟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李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铭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