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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3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阎震洪与徐晓阳、陈钢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震洪,徐晓阳,陈钢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653号原告:阎震洪。被告:徐晓阳。被告:陈钢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阎震洪与被告徐晓阳、陈钢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