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3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阎震洪与徐晓阳、陈钢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震洪,徐晓阳,陈钢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653号原告:阎震洪。被告:徐晓阳。被告:陈钢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阎震洪与被告徐晓阳、陈钢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