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10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袁红高与鲍安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红高,鲍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045-2号申请执行人袁红高,男,1970年1月22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鲍安忠,男,1979年8月5日生,住建湖县。申请执行人袁红高与被执行人鲍安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0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单丽华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