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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小虎与临沂奥德丽建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虎,临沂奥德丽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845号原告:张小虎,男,198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胡顺雨,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奥德丽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贾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44719415。法定代表人:李宗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虎与被告临沂奥德丽建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继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