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河南隆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隆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隆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王海东,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贾玉军,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南隆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隆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5566元。另原告垫付案件受理费26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隆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中翼型材有限公司自行和解解决,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飞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