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5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少强诉王江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朱×,王×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966号原告王×1,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2,男,1955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朱×,女,1956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3,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朱×、王×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在中,原告王×1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