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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5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少强诉王江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朱×,王×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966号原告王×1,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2,男,1955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朱×,女,1956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3,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朱×、王×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在中,原告王×1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