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明则与李福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则,李福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则,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县。委托代理人:陈金龙,长治县荫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李福旺,男,现年39岁,汉族,农民,现住长治县。本院在执行赵明则与李福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茹海峰审判员 王潞伟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