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4执2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新疆西琪天合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非创精细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西琪天合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非创精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2575号申请人:新疆西琪天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组织机构代码:55649884-4。法定代表人:安留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玉成,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新疆非创精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组织机构代码:56886299-X。法定代表人:胡卫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905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0.00元、执行费250.0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