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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7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阴忠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忠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621号被执行人阴忠岭,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阴忠岭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16)豫0105刑初6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阴忠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执行人阴忠岭未缴纳。2016年8月15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查找,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76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海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