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5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伟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青大寺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青大寺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269号原告:王伟。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青大寺购物广场。原告王伟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青大寺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自: